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及答辩是体现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专业素质水平、战略和战术、斗智斗勇的商标确权博弈,更多的情况下体现为市场竞争之外的限制与反限制的战斗。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和《商标评审规则》。
二、商标异议复审前提条件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2、申请时限:商标异议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异议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三、商标异议复审费用
1、规费:1500元/件;
2、代理费:3500元/件起。
四、异议复审申请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2、被异议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3、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5、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异议复审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6、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五、申请异议复审的请求、理由及证据
1、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商标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与理由;注明附件编号和数量。
上述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同时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副本。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印章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原件,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六、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办理流程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复审申请书件:包括撰写异议复审申请书、拟写异议复审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书件;
4、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七、商标异议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即做出撤销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裁定。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理由成立的,即做出维持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理由部分成立;商标局异议裁定的理由部分不成立的,即做出撤销商标局部分异议裁定,维持部分异议裁定的复审裁定。
4、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5、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