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确权诉讼

    专利权属纠纷案,既涉及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正确认定,又涉及技术内容本身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还涉及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取证和判断都存在较大难度。

一、判断专利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专利权属涉及两种情况,在专利申请阶段即为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在专利授权以后即为专利权的归属。不管是哪种情况,其判断的法律依据都是专利法第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充分收集证据

    1、入职登记表以及其从入职到离职期间的工资表;

  2、劳动合同、聘任书或任命书;

    3、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有关决议。

    4、员工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把握技术内容,从容应对庭审

    对于技术性很强的专利诉讼,研究分析并吃透专利技术及相关的技术,是非常重要的。专利诉讼要求律师不仅懂得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必须理解专利技术。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技术同样胜任不了专利诉讼,单从法律条文上是不能解决专利诉讼的有关问题的,特别是在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技术知识。不钻研专利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

四、科学阐述智力劳动的特点

  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发明人一方往往强调自己是用业余时间完成技术方案的。研究开发是一种智力劳动,是人的思维的成果。如果业余时间的研究课题与本职工作中的研究课题相关,是不能用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来划分思维劳动的性质的。一个智力劳动者完全可能在下班后继续其工作中的思维,并且可能把工作中的思维在下班后推向一个飞跃点,这说明下班后的思维劳动可能是上班工作的继续。另一方面,上班时研究、思维的成果,自然或不自然地会被用在业余的研究项目上。因此,当主题相同或相近时,工作中进行的思考、积累的信息和灵感和业余时间的思考、研究是无法分割的。是否构成职务发明,不能只看是不是用业余时间完成的,更应看属不属于其本职工作。

五、用足“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步规定,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资金、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作为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很直观,容易把握。而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则难于把握,并且容易被忽视。这里要特别注意技术资料和技术资料的载体的本质区别。如果仅凭一个人是否握占有有关技术资料的载体(如图纸、录制有技术内容的磁盘)来认定他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就可能陷入形而上学的境地,把握不了事物的本质,让非法占有本单位专利权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技术资料的意义,关键在于其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信息被谁掌握和利用。一个人不管其是否持有技术图纸或含有技术内容的载体,只要他知道有关技术信息,或者他在工作中客观上可以了解到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变成了他大脑中的知识,他就有可能进行利用,不管是在本职工作中还是在业余时间。如果一个总工程师并不直接参与一个项目的开发工作,但该项目开发组的所有成果都向其报告,或者该项目组的所有技术资料都要经过其审签,那么,可以认定他能够得到该项目开发的所有技术成果信息,如果他在该期间或以后的一定时间范围里用业余时间研究出了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成果,应该认定他利用了本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其发明应该认定为职务发明。

六、巧用管辖权异议

    打官司要重事实和法律,但天时地利也很重要,有一些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对本地人或本地企业产生同情心,从而自觉不自觉地使法律的天平发生倾斜,案件的管辖地对专利权属纠纷案来说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选择合适的法院起诉或利用管辖权异议程序变更管辖法院,既可以降低已方的诉讼成本,还有可能影响到诉讼的成败。

七、有理有节,尽可能达成和解

    很多情况下,专利权属纠纷的当事人通常一方为单位,另一方为发明人,发明人在该单位供职期间或之后将与该公司业务有关的技术方案申请了专利,从而引起双方的争议。在这样的当事人中,一般单位更看重专利的所有权;发明人一方有的愿意放弃专利权,但希望在经济上获得一定补偿。作为单位一方的代理人,应该尽量把握这样的机会,力求促成双方实现和解。因为对于一个单位来说,付出数量有限的金钱,换取一个确定的有价值的专利权一般是合算的。反之,如果得理不让人,一味怂恿双方斗到底,除了浪费双方精力外,还有可能使诉讼的结果朝着与已方所期望的相反的方向发展。 

八、代理费用

    简单案件2万起,复杂案件5万起,疑难案件10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