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 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 “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 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截止2010年9月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5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二、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前提

    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则已获得受理通知的商标。

三、提交申请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4)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四、国际局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在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之后会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时间一般6个月左右。

    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其意义在于,该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是其后申请人进行商标的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

五、指定国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六、协定国和议定书国审查

    一般情况下,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自2011年起,指定国(协定国或者议定书国)将下发授权保护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得到了保护。。

七、申请商标时间和费用

    如果注册申请顺利,需时6-9个月下发国际注册证明;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费用包括官方费用和我方代理费(3000元/个);其中官方费用包括三部分:

    1、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黑白商标图样)、903瑞士法郎(彩色商标图样);

    2、指定国家费用:一个国家3个类别以内100瑞士法郎,但指定收取单独规费的国家按照相关标准收取;

    3、本国商标主管机关费用:新申请280人民币、续展150人民币、翻译费300人民币,现免收。

    其中,代理费(3000元)包括十个以内国家的费用,每增加一个国家,费用增加200元,详情请与工作人员联络。

八、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国际商标申请人可仅需直接向所属国商标主管部们提出申请,仅需用一种文字提交一份申请书,即可同时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2、费用低廉

    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

    3、时间快捷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六个月即可取得国际商标注册证。一般情况下,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如果被指定国在上述的规定期限内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指定国将下发授权保护通知书,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得到保护。

九、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它以取得所属国国内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 成员国目前只有00多个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目前还不是成员国。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在《马德里协定》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十、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只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也是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一年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指定的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

十一、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流程图

 

十二、马德里成员国名单

    截止2010年9月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5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 1995.10.4 2003.7.30 利比里亚 1995.12.25 2009.12.11 
阿尔及利亚 1972.7.5 列支敦士登 1933.7.14 1998.3.17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0.3.17 立陶宛 1997.11.15
亚美尼亚 1991.12.25 2000.10.19 卢森堡 1924.9.1 1998.4.1
澳大利亚 2001.7.11 摩纳哥 1956.4.29 1996.9.27
奥地利 1909.1.1 1999.4.13 蒙古 1985.4.21 2001.6.16
阿塞拜疆 1995.12.25 2007.4.15 摩洛哥 1917.7.30 1999.10.8
巴林 2005.12.5 马达加斯加 2008.4.28
白俄罗斯 1991.12.25 2002.1.18 莫桑比克 1998.10.7 1998.10.7
比利时 1892.7.15 1998.4.1 荷兰 1893.3.1 1998.4.1
不丹 2000.8.4 2000.8.4 挪威 1996.3.29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1992.3.1 2009.1.27 波兰 1991.3.18 1997.3.4
博茨瓦纳 2006.12.5 黑山 2006.6.3 2006.6.3
保加利亚 1985.8.1 2001.10.2 葡萄牙 1893.10.31 1997.3.20
中国 1989.10.4 1995.12.1 韩国 2003.4.10
克罗地亚 1991.10.8 2004.1.23 摩尔多瓦 1991.12.25 1997.12.1
古巴 1989.12.6 1995.12.26 罗马尼亚 1920.10.6 1998.7.28
塞浦路斯 2003.11.4 2003.11.4 俄罗斯 1976.7.1 1997.6.10
捷克 1993.1.1 1996.9.25 圣马力诺 1960.9.25 2007.9.12
朝鲜 1980.6.10 1996.10.3 塞尔维亚 1992.4.27 1998.2.17
丹麦 1996.2.13 塞拉利昂 1997.6.17 1999.12.28
埃及 1952.7.1 2009.9.3 新加坡 2000.10.31
爱沙尼亚 1998.11.18 斯洛伐克 1993.1.1 1997.9.13
芬兰 1996.4.1 斯洛文尼亚 1991.6.25 1998.3.12
法国 1892.7.15 1997.11.7 西班牙 1892.7.15 1995.12.1
格鲁吉亚 1998.8.20 苏丹 1984.5.16 2010.2.16 
德国 1922.12.1 1996.3.20 斯威士兰 1998.12.14 1998.12.14
希腊 2000.8.10 瑞典 1995.12.1
加纳 2008.9.16 叙利亚 2004.8.5 2004.8.5
匈牙利 1909.1.1 1997.10.3 瑞士 1892.7.15 1997.5.1
冰岛 1997.4.15 塔吉克斯坦 1991.12.25 2011. 6.30
伊朗 2003.12.25 2003.12.25 马其顿 1991.9.8 2002.8.30
爱尔兰 2001.10.19 土耳其 1999.1.1
意大利 1894.10.15 2000.4.17 土库曼斯坦 1999.9.28
日本 2000.3.14 乌克兰 1991.12.25 2000.12.29
哈萨克斯坦 1991.12.25 2010 .12.8 英国 1995.12.1
肯尼亚 1998.6.26 1998.6.26 美国 2003.11.2
吉尔吉斯斯坦 1991.12.25 2004.6.17 乌兹别克斯坦 2006.12.27
拉脱维亚 1995.1.1 2000.1.5 越南 1949.3.8 2006.7.11
莱索托 1999.2.12 1999.2.12 赞比亚 2001.11.15
纳米比亚 2004.6.30 2004.6.30 阿曼 2007.10.16
欧盟 2004.10.1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8.12.8
以色列 2010.9.1

    “ 比荷卢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截至 2011 年 6月,纯 “ 协定 ” 缔约方为 1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

  截至 2011 年 6月,纯 “ 议定书 ” 缔约方为 29 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