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诉讼

一、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形式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作品。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这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5.未经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改 编、编辑等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剽窃、抄袭被视为最典型的侵权行为。

    8.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报。

    9、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场直播表演者的表演,是表演者的权利。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未经表演者许可,擅自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侵犯了表演者的权利。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订立的合同是专有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其他出版者都不能再出版同一作品,否则就侵犯了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1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作品。

    13.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转播、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的行为。
 
    1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二、前期著作权侵权调查

    著作权侵权需要调查的证据主要分为三类:确认权利归属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明侵权损失的证据。

  (一)确认权利归属的证据的取证实务

    我国对版权采用的是“自动保护”的原则,即只要作品创作完成了,其版权即已产生,不因是否登记而有所差异。要证明版权的归属,一般需要一些原始的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作品的原件,作品的底稿,相片的底片,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相关中介机构或国家机关出具的证书,版权转让的合同,继承公证书等。只要权利人提出这些证据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合法的,而对方又不能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此进行反驳,则一般可以确认版权的归属。

    前面所述的证据一般都由版权人所持有,可以向版权人调取。版权人一般应注意保管好权利归属的原始文件和证书。若版权人丢失了原始证据,则需尽力进行弥补,比如,向有关机关申请认定或补发相关证书等。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版权保护,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登记是取得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软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往往是权利人享有软件版权的直接证据。对方要推翻版权登记证书的效力,往往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因此,有了版权作品,最好是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费用不高,对证明自己的权利又十分有利。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证据的取证实务

    在现实生活中,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取证:第一种是公证取证,即在未暴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从侵权人处现场购买侵权产品,由公证机关进行全程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公证不失为一种好的取证方法。第二种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现场查封和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再向法院请求到有关主管部门调取工作笔录。

    同时,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公证或举报的时候,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出具权利人的权属证明资料或文件。

  (三)证明侵权损失证据的取证实务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目前计算版权侵权损失的依据主要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有关支付稿酬的规定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调取侵权前后的作品销售数量对比情况、销售额、再版情况等证据,尤其需要调取的是相关的发票、合同等证据。

  (四)版权网络侵权调查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网络的普及,版权遭遇网络侵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在处理版权网络侵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起诉前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以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公证书应详细地说明取证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操作人、浏览程序、实施下载打印等具体过程,尽最大努力保证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强其证据效力。

    2、在取得网页的公证文书之后,若只想制止侵权行为而不太想追究赔偿责任,即可向对方发出律师函,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警示。尤其是对于网上商城售卖物品,网站提供者往往来不及仔细审查商家的相关证据或以此作为借口对自己的责任进行推诿,权利人发出律师函之后对其行为进行警示,其已获知相关商家为侵权人,若不积极配合取消侵权商品,应对其故意容忍侵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网站提供商往往会因此而积极配合。但是一般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关的支持证据,比如侵权网址、版权归属的相关证据等。

    3、在取得网页的公证文书之后,若想提起诉讼追究侵权方的赔偿责任,则先需按照前述证据调取方法对各证据进行调取。

三、法院著作权受案范围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四、著作权诉讼的诉前程序

    1.诉前禁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申请诉前禁令的程序:

   (1)管辖:向有著作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和相应证据、交纳费用并提供担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作出裁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4)裁定的执行: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裁定的解除: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0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程序:

    (1)管辖:向有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并交纳费用,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4)裁定的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裁定的解除: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五、著作权诉讼程序

    1.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著作权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

    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答辩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证据交换

    5.开庭审理

    6.专业鉴定

    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不服裁定的,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著作权诉讼的证据

   (一) 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原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三)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被告可以采取的抗辩理由和相应证据

    1.合理使用,提供被告的使用是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的证据。

    2. 权利人同意:包括权利人明示同意和推定权利人同意,如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等。

    3. 著作权无效:如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或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七、代理费用

    简单案件1万起,复杂案件5万起,疑难案件10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