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是指上述对应的被异议人或异议人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转送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及理由后,在规定时间内驳斥该商标异议复审理由的回复答辩书。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及异议复审答辩,更是体现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专业素质水平、战略和战术、斗智斗勇的商标确权博弈,更多的情况下体现为市场竞争之外的限制与反限制的战斗。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和《商标评审规则》。

二、商标异议复审答辩要点

  商标异议复审答辩一般应根据商标异议复审申请的理由来陈述,叙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并且有理有据。答辩时应把握住的几个要点是:

    1、抓住重点

  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2、突出优势

  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有力的理由与论据。但是被异议人要注意的是,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就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3、针对性强

    被异议人答辩内容不能与商标异议的内容脱节或与异议的内容完全无关,就是我们常说的答非所问。答辩就要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顾左右而言他的答辩,起不到反驳异议人异议的作用。  

    有理还必须有据,被异议人要表明所答辩的内容的真实性,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是有根有据,不是凭空捏造。

    4、按期答辩

  根据《商标法》规定,答辩的期限是自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过期答辩按未答辩处理,答辩材料的补充也不能是无限期的。按照现在商评委办文速度,从答辩通知寄出到收到答辩由审查员进行裁定,需要三到四个月的时间,其中包括邮寄所需的时间。因此答辩仍要补充材料的,必须及时递交。

    对商标异议复审答辩的叙述还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不能以为文章越长越有理,材料越厚越有说服力。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5、注重证据
 
    虽然异议复审答辩方由于前期的异议裁定胜诉,而具有客观优势,但是一旦异议复审申请人因为找到新的关键证据和理由,就很有可能改变在原来在商标局异议审理中的不利因素。在此情况下,必须针对新的证据材料和理由进行相对应的充分准备,分析关键找出漏洞,重新组织新证据材料和答辩反驳理由,才能确保原来的优势,否则,很可能被翻案,扭转胜负。

    因此,需要针对异议复审的新理由和证据,准备组织和收集新的反驳证据和理由,分析确定重点思路和方向,综合所有证据从新的证据角度提出答辩反驳理由。

三、商标异议复审答辩办理流程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答辩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答辩书件:包括撰写答辩书、拟写答辩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答辩人向商标局提交答辩书件。

四、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的设计思路、设计思想、专业设计证明,出具书面材料;

    4、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情况;

    5、企业简介;

    6、其他相关证据。

五、商标异议复审答辩费用

    1、规费:0元;

    2、代理费:3500元/件起。

六、商标异议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答辩人抗辩理由不成立,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即做出撤销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裁定。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答辩人抗辩理由成立,商标局异议裁定理由成立的,即做出维持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答辩人的抗辩理由部分成立,商标局异议裁定的理由部分成立的,即做出维持商标局部分异议裁定的复审裁定。

    4、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5、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